在我國,BIM導入項目已經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了!但問題是BIM導入的時機以及項目采用的工作模式,一直是影響BIM效益的常見壁壘,今天中建教育就聊聊BIM導入項目模式的時機?如何應用?
DBB模式下導入BIM的時機
傳統項目執行模式下BIM可以應用的時機,若以項目的生命周期而言,從最早的規劃,到最后的整建或拆除,過程中可能會經歷的程序包含設計、施工(另可能委外監造)、營運維護等。然而個案實際執行時可能切分的程序/階段可能不同。依據目前世界上各國已經應用BIM技術的實際案例,以及國內推動的案例與經驗,目前各階段在技術服務、施工與勞務服務,皆有導入BIM技術的可行性。
DB模式下導入BIM的時機
DB(統包、設計/施工整合模式)是世界各國一向重視的項目執行模式,國內政府采購法亦允許此一模式,但國內的DB與國外的DB在執行細節上有些許不同。相較于傳統的DBB,DB模式將設計與施工作業委由單一廠商執行,對于傳統設計與施工分離的問題帶來改善的契機。統包項目執行模式下不同工作執行流程,在此DB模式下,業主可能委托項目管理廠商進行規劃及基本設計作業,甚至可能包含統包的施工階段的監造工作,而統包商則負責工程的細部設計及施工工作。此外,目前國內對于興建完成設施日后的營運維護,以及其以后的整建或拆除,并不會因為先前的設計與施工階段采取的模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IPD模式下導入BIM的時機
依據美國建筑師學會(AmericanInstituteofArchitects,AIA)在BIM技術的應用時曾定義「整合交付模式(IntegratedProjectDelivery,IPD)」系指「由一組織結合人力、系統、執行架構與實務于一整合流程中,以使所有的參與者可以在設計、制造與施工過程中,除達成減少浪費與效率最大化外,并朝項目成果對業主優化與增加價值的結果邁進」。國內礙于傳統設計與施工廠商分離的作法、習慣與法令規定,要達成國外IPD的模式與境界并不容易,因此導入BIM提出可以思考單純以機關(業主)的角色,主動于規劃時期即進行BIM技術的應用,并全程由機關主導建模與應用,以利為機關帶來最大效益。值得注意的是,此模式下的導入時機,雖然可以為機關帶來最大的效益,但除非已熟悉BIM的技術且已有實際應用的經驗,否則短期不建議采用。
廠商自主導入BIM的時機
由于國內對于BIM技術的應用已經日漸被機關與廠商熟悉中,機關在政府采購案執行過程中,廠商為了能夠凸顯本身的技術能力差異,或認為應用BIM能幫業主帶來更多的效益,以利能夠順利獲得標案,廠商于競標過程(例如在服務建議書或提案中),在業主原招標文件并未要求廠商一定要應用BIM技術時,主動提出于日后履約中將應用BIM技術。當主動提出應用BIM技術的廠商順利得標并與機關簽約后,原廠商提出的服務建議書或提案便成為契約的一部分,導入BIM時建議機關應進而要求廠商于適當時間或并入原本應提出的各式執行計劃書中,具體提出應用BIM技術的工作執行計劃,并于履約中合理且適當管控,以利獲取應用BIM技術帶來的效益。
好了,關于BIM導入項目模式的時機?如何應用?就為大家介紹這么多,希望通過此文能夠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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