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注銷注冊后,只要重新滿足注冊條件就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二級建造師注冊條件為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建造師注冊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指出: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注冊。
二建重新注冊流程(初始注冊流程):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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