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國家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申請延續注冊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并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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