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證在有效期內是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在原單位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需要申請延續注冊,注冊消防工程師延續注冊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規定申請。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申請延續注冊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注冊消防工程師“延續注冊”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注冊消防工程師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中申請,注冊消防工程師需要進入系統主頁,點擊‘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申請’,進入注冊消防工程師申請界面,選擇‘延續注冊’,按照要求填寫更新身份驗證信息、繼續教育、工作經歷等相關情況,生成延續注冊申請表,將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交由審核機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即可取得注冊證和執業印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并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注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相應級別的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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