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需要繼續教育。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1、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從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部分學時。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學時累計不得超過60學時。
2、參加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每次計20學時。
3、從事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工作,每次計20學時。
4、在公開發行的省部級期刊上發表有關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計10學時;公開出版5萬字以上專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計20學時。
5、參加建造師繼續教育授課工作的按授課學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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