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指出,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需要注冊才能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沒有注冊的不能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且監理工程師注冊有年齡限制,年齡超過65周歲的不予注冊。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冊、延續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五)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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