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中結算與支付
1.期中支付工程計量的概念
工程計量是期中支付的前提和依據,工程量的計算既是發包人控制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關鍵環節,也是約束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手段。期中支付的計量工作是局部的,只能作為支付當期進度款的依據,不能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所完成的實際工程量結算。
2.工程計量的方法
工程量必須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主要分為單價合同計量和總價合同計量。
(1)單價合同的計量。
單價合同的計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計算及確定。承包人施工中進行工程計量時,若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完成的工程量計算。但由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具體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 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 7 天內核實,并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為實際完成工程量。
2)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 24 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當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雙方應在記錄中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3)當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核實后的計量結果有誤時,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 7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并應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7天內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4)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并經發包人核實無誤后,發承包雙方應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并應在匯總表上簽字確認。
其中結算是計價的重要階段,也是二級造價師的考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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