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引起的價格怎樣調整?根據2013年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對于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的規定調整。
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牛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本規范第9.6.2條的規定調整。
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4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那么9.6.2條的規定如下:
9.6.2 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當因本節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節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可按下列公式調整:
(1)Q1>1.15Q0時,
S=1.15Q0×P0+(Q1-1.15Q0)×P1
(2)Q1<0.85Q0時,
S=Q1×P1
式中 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這是調整方法之一,也是造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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